法律諮詢簡易敘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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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判 / 見證簡易敘述
企業法律顧問簡易敘述
本件當事人前有資金需求,透過第三人聯繫後,與對造成立消費借貸關係,根據借貸契約,本件當事人需要與其他四人分別以各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共120萬元之金額簽發本票作為擔保,並提供土地作為抵押。 嗣後,當事人陸續還款並已全數清償完畢,然而,對造卻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拍賣土地,導致當事人法律上權益有受侵害之虞,並且對造尚未塗銷抵押權登記,妨礙當事人對土地所有權的行使,雙方因此告上法院。
本案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,罪行包括在通訊軟體上傳送不雅照片及煽情話語,引誘被害人自拍私密照。作為告訴代理人的本所李翰承律師,堅信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,並對受害的未成年人產生極大的殘害,更是對受害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傷痛。
本件當事人在交往過程中,與對造有共同存結婚基金,又有曾向當事人借款。然而,感情關係結束後,對造擅自挪用了這筆基金,且拒絕償還欠款。面對這種私自挪用共同基金及拒絕償還欠款之行為,經多次催告後對造仍不還錢,甚至銷聲匿跡完全失聯,本件當事人無奈並向本所李翰承律師尋求法律上的專業協助。